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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 - Coggle Diagram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23條)
1.具防衛意識
2.現在不法
a.預備階段?
1.未遂階段說:須達未遂階段才可以行使防衛;例如須等到行為人拿槍瞄準才可以防衛。
2.有效防備說:若不及時防衛,則可以能會轉變成立即的法益侵害,故於預備階段可以防衛(前提為轉為立即的法益侵害);例如行為人在口袋掏槍時就可以行使防衛行為
我國學說採有效防備說;實務採未遂階段說
b.繼續犯?
基本上繼續犯是指行為既遂,但行為尚未完成,故當事人可以主張防衛手段
c.狀態犯?
狀態犯是指行為既遂和完行為成同時達成
原則不可以,例外:財產犯罪可以
在財產犯罪中,若行為人尚未使財產處於一個穩定狀態,應視為侵害仍然繼續,則被害人仍然可以行使防衛手段
3.不法侵害
違反法秩序
無責任能力侵害者防衛?
不法說:只要有不法行為不論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為何皆可主張防衛
有責說:認為針對無責任能力人之侵害應該只能主張緊急避難
4.防衛自己or他人權利
生命、身體、自由、秘密、財產、隱私等法律利益皆包含
他人or自己
自然人or法人
對於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是否可以防衛
原則上不行,例外如果公共利益涉及特定或具體被害人之權利則允許被害人得加以主張
5.防衛行為之必要
須考慮類似比例原則
我國實務:類似比例原則+權益衡量相當性(例如:警察對空鳴槍已足以嚇阻犯人,就不須朝犯人開槍)
互毆
雙方都不得主張防衛,除非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為排除不法侵害而為之
6.禁止權利濫用
意圖式挑撥防衛
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過失or非意圖式挑撥行為
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須考量以下幾點之適用
1.先以迴避方式為之
2.防禦性防衛手段
3.攻擊性防衛手段(由輕→重)
挑撥行為:若防衛者前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則不得認其為挑撥行為;例如大聲喝斥亂停車之人,而被喝斥人心生不滿以其口氣不佳為理由攻擊之,此時喝斥之人行使防衛行為係屬正當)
7.波及第三人
行使防衛行為者得向第三人主張緊急避難
1.使用到第三人之物品
2.使第三人受到侵害
超法規阻卻事由=被害人承諾
(一)區分
1.阻卻構成要件之同意
2.阻卻違法之承諾
(二)要件
1.拋棄之法益是法所允許
(1)不允許:生命法益、重傷害、孕婦墮胎
2.被害人須有拋棄權利
(1)權利所有人
3.具承諾權限
(1)實際狀況判定(心智、精神)基本上為18歲
(2)法定代理人代為承諾需出於以被害人最佳利益為出發
4.出於自由意思
(1)錯誤:動機錯誤、表達錯誤承諾仍然有效
(2)欺騙:是否具法益關聯性、欺騙目的重大性
a.具法益關聯性:承諾無效
b.不具法益關聯性:承諾有效
c.欺騙目的具重大性:承諾無效
(三)適用情形:得被害人之承諾、被害人可得推測之承諾、義務衝突、可罰的違法性
依法令之行為(21條)
依法令
成文法、行政命令、行政規章
公務員依上級公務員之命令
1.上級需為公務員
2.需是上對下的關係
3.下級公務員有義務執行
4.上級命令須在公務員的職務範圍內
5.下級執行時不得超出命令範圍
緊急避難(24條)
(一)理由
1.利益衡量原則
2.社會連帶性理論
3.期待可能性
學說採利益衡量原則
(二)要件
1.主觀上具有避難之意思
2.客觀上須具備緊急、危難
(1)危難:內部(高山症暈倒)、外部、天災、人禍
(2)緊急:不等於現在性,尚包括持續危險,亦即客觀上若放任危險繼續發生,則會發生緊急性之危難
3.法益: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1)例示說
(2)列舉說
(3)非列舉及超法規組卻事由說
我國實務採列舉說(僅四種)
學說:例示說,因緊急避難仍須考量利益衡量(實質違法性審查)
4.特別義務關係人
(1)eg:消防員、登山領隊、醫生
(2)限制:原則上不得為保全自己而主張避免緊急危難;但可以為了保全他人之法益而主張
(3)界定:應嚴格,限縮於業務通常發生之危險始受限制
(4)其他:考量他人獲救之可能性,若低,則特別義務關係人採取不得已之行為雖不得阻卻違法,但可以判斷是否減輕
5.避難行為須符合利益衡量、適當性
(1)利益衡量:原則為保全高階法益而侵害低階法益始屬正當 ;例外則是指如果只能以侵害高階法益以達成避難則可以依避難過當減輕or免除
補:高階低階,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具體>抽象
(2)適當性:社會倫理
例如強制捐血,強制他人捐血以拯救第三人可否主張避難
原則:不可
例外:具有特別義務關係的人,則可以主張避難而強制他人(特別義務關係人)捐血
6.自招危難
(1)故意
等同正當防衛之權利濫用,不得阻卻
(2)過失
學說:故意不行,過失可以阻卻
實務:只要是自招皆不得阻卻
(3)王皇玉:皆不可阻卻,但過失可依避難過當主張減輕
7.需要是最後手段
業務上正當行為(22條)
事實業務說
反覆從事的行為即屬業務行為(密醫開刀)
主觀上基於從事業務之意思;客觀上行為須在業務範圍內
醫療、運動競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