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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易考法條,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聲請機關) - Coggle Diagram
刑法
聲請機關
審判中:法院(不須經檢察官聲請,自行決定)檢察官無申請權
偵查中:檢察官有聲請權
易考法條
第 180 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刑訴法第319條之2,不得自訴之罪屬較重之罪
第 181 條 (拒絕證言-身分與利害關係)
第 182 條 (拒絕證言-業務關係)
第 185 條 (證人之人別訊問)
第 186 條 (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具結事由)
I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II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 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延長: 第一次<4個月>
第二次<2個月>
原則8個月
20日前
申請,以兩次為限。
審判中: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