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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之架構 - Coggle Diagram
刑事訴訟法之架構
架構一
檢察官【當事人甲方】
偵查階段
P.7-2
進入審判之前階段
P.7-3
第一審階段
P.7-4
上訴第二審階段
P.7-5
第二審階段
P.7-6
上訴第三審階段
P.7-7
第三審階段
P.7-8
再審階段
P.7-C
非常上訴階段
P.7-E
跨階段
P.7
提起再審階段
P.7-B
提起非常上訴階段
P.7-D
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
偵查階段
P.10-2
進入審判之前階段
P.10-3
第一審階段
P.10-4
上訴第二審階段
P.10-5
第二審階段
P.10-6
上訴第三審階段
P.10-7
第三審階段
P.10-8
跨階段
P.10
被告【當事人乙方】
跨階段
P.16
辯護人
偵查階段
P.18-2
跨階段
P.18
輔佐人
書記官
檢事官
犯罪被害人
跨階段
P.2
進入審判之前階段
P.2-3
告訴人
跨階段
P.4
意義:已為有效法律行為(告訴)之人
第一審階段
P.4-4
進入審判之前階段
P.4-3
告發人
意義:已為有效法律行為(告發)之人
犯罪嫌疑人
意義
受司法警察(官)調查之人
偵查階段
P.15-1
代理人
犯罪被害人之關係人
進入審判之前階段
P.3-3
進入偵查之前階段
P.3-1
證人
鑑定人
通譯
司法警察(官)
偵查階段
P.6-2
跨階段
P.6
意義
司法警察官之意義
下列各員
各員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
(§229I)
: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
下列各員
各員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一、警察官長。
→
(§230I)
:為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之意義
下列各員
各員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一、警察。
→
(§231I)
:為司法警察官
自訴人【當事人甲方】
第一審階段
P.9-4
意義:已為有效法律行為(自訴)之人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跨階段
P.20
任何人
進入偵查之前階段
P.1-1
效力:XX得到權力/利(得到第一層權力/利)
效力:XX得到權力/利(得到第二層權力/利)
效力:XX得到義務*無人有權力/利*(得到第二層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之關係人
跨階段
P.17
架構二
第一審階段
P.21-1
跨階段
P.21
效力:其他
EX:
(失去第一層/第二層權力/利)
(失去第一層/第二層義務)*無人有權力/利者*
(得到第一層義務)*無人有權力/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