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章(§161~163)

法益:刑事司法權正確行使

刑事司法權正確行使之危險

基本罪(一):普通脫逃罪

基本罪(二):[縱放/便利]脫逃罪

TB

主觀

客觀

行為:脫逃(純正作為犯、單行為犯、定式犯、非集合犯、狀態犯、己手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體:受合法[逮捕/拘禁]之人(身分犯)

受合法拘禁之人

範圍:含「依法強制工作之人」(實務)

脫逃

定義:脫離合法[逮捕/拘禁]之公權力拘束或監督

脫逃故意

TB

主觀

客觀

行為: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便利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純正作為犯、單行為犯、定式犯、非集合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主體:人(一般人)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縱放/便利]脫逃故意

不法加重: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罪

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

TB

TB

主體:公務員(身分犯)

行為手段之加重:

以[損壞拘禁處所械具/強暴脅迫]之方式為之

聚眾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罪

TB

行為手段之加重:

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為之

類型

類型

標準型

退化型

[縱放/便利]脫逃既遂罪

[縱放/便利]脫逃未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TB

符合未遂要件

(§162I)

(§162IV)

標準型

退化型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既遂罪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未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2II)

TB

符合未遂要件

(§162IV)

類型

標準型

退化型

聚眾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既遂罪[實施共同正犯:下手實施]/[共謀共同正犯:首謀]

聚眾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未遂罪[實施共同正犯:下手實施]/[共謀共同正犯:首謀]

TB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2III後)

符合未遂要件

(§162IV)

行為情狀

在聚眾之場所

聚眾之定義:隨時可能增加,無法預測的多數人

處罰幫助犯之明文規定[在場助勢]

處罰教唆犯之明文規定[首謀]

處罰教唆犯之明文規定[首謀]

處罰幫助犯之明文規定[在場助勢]

(§162IV)

(§162IV)

(§162III後)

(§162III前)

類型

標準型

退化型

普通脫逃既遂罪

普通脫逃未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1I)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1IV)

受合法逮捕之人

範圍:不包含「私人依刑訴§88逮捕,尚未送交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之前的現行犯」

類型

標準型

退化型

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既遂罪

公務員過失[縱放/便利]脫逃罪

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未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3I)

行為: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便利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TB

符合過失要件

(§163II)

TB

符合未遂要件

(§163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