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章(§161~163)
法益:刑事司法權正確行使
刑事司法權正確行使之危險
基本罪(一):普通脫逃罪
基本罪(二):[縱放/便利]脫逃罪
TB
主觀
客觀
行為:脫逃(純正作為犯、單行為犯、定式犯、非集合犯、狀態犯、己手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體:受合法[逮捕/拘禁]之人(身分犯)
受合法拘禁之人
範圍:含「依法強制工作之人」(實務)
脫逃
定義:脫離合法[逮捕/拘禁]之公權力拘束或監督
脫逃故意
TB
主觀
客觀
行為: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便利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純正作為犯、單行為犯、定式犯、非集合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主體:人(一般人)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縱放/便利]脫逃故意
不法加重: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罪
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
TB
TB
主體:公務員(身分犯)
行為手段之加重:
以[損壞拘禁處所械具/強暴脅迫]之方式為之
聚眾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罪
TB
行為手段之加重:
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為之
類型
類型
標準型
退化型
[縱放/便利]脫逃既遂罪
[縱放/便利]脫逃未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TB
符合未遂要件
(§162I)
(§162IV)
標準型
退化型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既遂罪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未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2II)
TB
符合未遂要件
(§162IV)
類型
標準型
退化型
聚眾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既遂罪[實施共同正犯:下手實施]/[共謀共同正犯:首謀]
聚眾強暴脅迫[縱放/便利]脫逃未遂罪[實施共同正犯:下手實施]/[共謀共同正犯:首謀]
TB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2III後)
符合未遂要件
(§162IV)
行為情狀
在聚眾之場所
聚眾之定義:隨時可能增加,無法預測的多數人
處罰幫助犯之明文規定[在場助勢]
處罰教唆犯之明文規定[首謀]
處罰教唆犯之明文規定[首謀]
處罰幫助犯之明文規定[在場助勢]
(§162IV)
(§162IV)
(§162III後)
(§162III前)
類型
標準型
退化型
普通脫逃既遂罪
普通脫逃未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1I)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1IV)
受合法逮捕之人
範圍:不包含「私人依刑訴§88逮捕,尚未送交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之前的現行犯」
類型
標準型
退化型
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既遂罪
公務員過失[縱放/便利]脫逃罪
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未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163I)
行為: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便利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
TB
符合過失要件
(§163II)
TB
符合未遂要件
(§163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