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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投票罪章(§142~148) - Coggle Diagram
妨害投票罪章(
§142~148)
法益:人之(特定:投票)意思決定自由權+人之(特定:投票)意思活動自由權
實害
先侵害意思決定自由權,進而侵害意思活動自由權(有形式上選擇權,無實質上選擇權)
基本罪:妨害投票自由罪
TB
客觀
行為:以[強暴/脅迫/其他非法之方法],侵害他人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其他投票權]之意思決定自由權(純正作為犯、定式犯、單行為犯、非集合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強暴/脅迫/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程度:有形式上選擇權、無實質上選擇權
其他投票權:罷免、創制、複決
主體:人(一般人)
結果:他人在[法定之政治上選舉/其他投票權]意思決定自由權受侵害之下為意思活動(結果犯、實害犯)
結果為與行為具因果關係之結果
主觀
妨害投票自由故意
類型
標準型
妨害投票自由既遂罪
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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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化型
妨害投票自由未遂罪
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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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整體參政權正常行使
實害
基本權(一):投票[要求/期約/收受]賄賂罪
TB
客觀
行為:對於投票權[不行使/為一定行使]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其他不正利益](純正作為犯、定式犯、單行為犯、非集合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結果:無(行為犯、實害犯)
主體:有投票權之人(身分犯)
有投票權之人
意義:
Q:是否包含現實上無投票權,但將來會取得投票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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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
投票[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故意
類型
標準型
投票[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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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二):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罪
TB
客觀
行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就投票權[不行使/為一定行使]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其他不正利益](純正作為犯、定式犯、單行為犯、非集合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有投票權之人
意義:
Q:是否包含現實上無投票權,但將來會取得投票權之人?
(同上)
Q:是否為集合犯?
實務:在同一次選舉之範圍內,非集合犯
符合接續犯之定義:接續犯(一罪)
不符合接續犯之定義:非接續犯(數罪)
學說:在同一次選舉之範圍內,為集合犯(一罪)
結果:無(行為犯、實害犯)
主體:人(一般犯)
主觀
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故意
類型
標準型
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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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三):虛遷戶籍投票罪
TB
客觀
行為: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投票(純正作為犯、多行為犯、定式犯、非集合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投票之意義:領取選票
結果:無(行為犯、實害犯)
主體:人(一般犯)
主觀
虛遷戶籍投票故意
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
無意圖之情形:單純之籍在人不在
為子女學區、農保等因素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
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
類型
虛遷戶籍投票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146II)
R
Q:家庭成員基於親情親虛遷戶籍是否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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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遷戶籍投票未遂罪
TB
符合未遂要件
(§146III)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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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