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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救濟 - Coggle Diagram
行政執行法 救濟
9(聲明異議)
主體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
客體
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時間:執行程序終結前
有理由
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無理由
10日
內加意見,送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30日內
決定
不會停止行政執行
異議方式
應以書面為之
執行時當場以「言詞」為之,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10(國家賠償)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