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警械使用條例 救濟 - Coggle Diagram
警械使用條例 救濟
人民得否直接向個別警察官求償?
否定說/學說偏好
公務員賠償能力有限
無承認公務員雙重責任之必要
承認公務員個人責任,萎縮職務執行空間
公務員責任制,僅滿足被害人復仇心理
公務員重大濫權,透過求償權對應
國家賠償應理解為國家代位責任(基礎國賠法)
肯定說/較少採納
「輕過失」場合應肯定公務員對外責任
求償權係屬於國家與公務員間關係,無法拘束對外關係
免除公務員責任將過度保護公務員
被害人對公務員直接求償,使被害人情感獲得滿足
公務員同時具有肉體私人與公法人之機關的角色
加重限制肯定說/實務多採
主張限於故意的場合
根據——民法186第1項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
與國賠法關係
警械使用條例,相對於國賠法是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求償權
警械使用條例
僅有故意
國賠法
故意、重大過失
若係自由或其他權益遭受侵害,仍是適用國家賠償法
11
依本條例規定
對象:第三人
狀態
受傷
死亡
財產損失
各該級政府支付喪葬費、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
違反本條例規定
對象:人
狀態
受傷
死亡
財產損失
各該級政府支付喪葬費、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
其出於
故意
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