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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 救濟 - Coggle Diagram
警職法 救濟
29
客體
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
其他侵害利益情事
主體
義務人
利害關係人
有理由
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無理由
繼續執行/經請求時,
應將異議之紀錄製作紀錄交付
違法、不當情事
訴願、行政訴訟
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有無提出異議並不影響後續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
31(損失補償)
前提:合法
警察
依法
行使職權,因人民
特別犧牲
,致
生命、身體、財產
遭受損失,人民得請求補償。
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損失補償,以金錢為之
補償實際所受之
特別損失
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
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
自損失發生,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30(損害賠償)
警察
違法
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訂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人民得依法請求
損害賠償
未排除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前提:違法
比較
行執法
特別損失
警職法
特別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