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章(§266~270)

法益:善良風俗

善良風俗之危險

基本罪(一):普通賭博罪

基本罪(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

基本罪(三):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TB

主觀

客觀

行為:賭博財物【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體:人(一般犯)

行為情狀: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故意

類型

標準型

普通賭博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266I)

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266II)

TB

客觀

主觀

行為: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體:人(一般犯)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故意

營利之意圖

類型

標準型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268)

TB

客觀

主觀

行為:包庇違犯§266I、268、269之罪之人(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體:公務員(身分犯)

客體:違犯§266I、268、269之罪之人

公務員包庇賭博故意

類型

標準型

公務員包庇賭博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