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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具私法、實體法、普通法、國內法的性質), 法律之類別, 身份法, 財產法, 受法律之保障,也受法律之限制 - Coggle Diagram
民法
(具私法、實體法、普通法、國內法的性質)
總則
物
民法分類
學理分類
物的定義要件
人
自然人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法律行為
通則
標的明確
標的可能
標的適法
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
虛偽之意思表示
錯誤與誤傳
詐欺或脅迫
條件與期限
代理
日期與期間
消滅時效
權利行使:民法 148-1 條,權力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148-2 條,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依照誠實及信用方法。
債編(任意法)
通則
債之發生
契約
代理權授與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標的
給付不能
不為給付或不完全給付
給付延遲
保全
契約之效力
多數債務人與債權人
債之轉移
債之消滅
債篇各論27項
親屬編
物權編(強行法)
內容
通則
設權登記
宣示登記
不動產登記變更效力
物權的消滅
分類
完全物權(所有權)
通則
不動產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
共有
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
定限物權
用益物權: 對他人之物在特定範圍內,得以使用、收益之權利。
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限用於不動產)
擔保物權:以標的物供債權擔保為目的之物權
留置權
抵押權
質權
動產質權取得的方式:現實交付、指定交付、簡易交付,不得占有改定
權利質權
主物權:民法物權皆為主物權,只有「擔保物權」「不動產役權」除外
從物權:「擔保物權」「不動產役權」
動產物權:質權、留置權、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典權、抵押權
繼承編
內容
遺囑方式
自書
公證
密封
代筆
口授
效力
繼承人
遺產分割
繼承種類
法定、指定
本位、代位
單純、拋棄
限定
特留分
民法基本原則
契約自由
修訂方向原則:契約正義的部分
所有權絕對
修訂方向原則:相對所有權的部分
過失責任
修訂方向原則:無過失責任部分
民法上的權利
實體權利種類
財產權:物權、準物權(礦業漁業權)、債權、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非財產權:人格權、身份權
權利作用種類
支配權:支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
請求權:有權利請求他人做或不做某項行為
形成權: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發生或變更
抗辯權
權利對外效力種類
絕對權(對世權): 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拿來對抗任何人,使自己的權益被保障,任何人都應該遵守
相對權(對人權):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只有特定人能依此法與之抗衡
民法上的義務
內容類別
消極義務
積極義務
對外效力類別
絕對義務
相對義務
轉移性類別
專屬義務
轉移義務
獨立性類別
主義務
從義務
法律之類別
特別法
銀行法
票據法
海商法
保險法
公司法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普通法
國內法
國際法
直接法
間接法
實體法
程序法
原則法
例外法
強行法
任意法
母法
子法
公法、私法、社會法
身份法
財產法
受法律之保障,也受法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