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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消滅 - Coggle Diagram
債之消滅
給付內容
代物清償:319條
65台上1300判例:代物清償乃要物契約
債之更改
320條:「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
原則上,債務人必須依契約或法律規定,提出內容完全相符的給付(同種給付)
種類之債:200條1項
特定物之債
間接給付(新債清償):320條
給付時間:315條
法律規定
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
契約約定
若無法依以上標準決定清償期
於債之關係發生的同時,清償期即已屆至,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與「給付遲延」之關係
若為229條1項之「有確定期限」:得依契約約定、法律規定、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清償期
若為229條2項之「無確定期限」:於債之關係發生的同時,清償期即已屆至,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給付地點:314條
法律規定
習慣、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
契約約定
若無法依以上原則判斷清償地
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訂約時該標的物之所在地
非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債權人之住所地
與「危險負擔」之關聯
373條:標的物之危險係於債務人在清償地,將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時,始移轉與債權人
374條:若債務人應債權人之要求,將標的物送往清償地以外的另一處所,將會造成危險負擔的提前移轉
給付對象
309條
其他有受領權人(債權人之代理人)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
債權人
310條
第三人
債權之準占有人
提出給付之人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311條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3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