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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與刑罰 - Coggle Diagram
犯罪與刑罰
法律程序
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該當性
且執行
有意
法律明文規定才會處罰
行為違法性
符合刑法上的構成要件
特定事由不算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從事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及依照法令之行為
有責性
行為人的年齡
精神狀態
生理狀態
保障人權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被告
.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過程的正當程序
偵訊時應錄音或錄影
依法定程序進行
禁止夜間訊問
緘默權
律師辯護
無法聘請律師,亦可以聲請由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證據排除法則
以違法的方式進行則作廢
無罪推定原則
提告
上訴
在性侵害、家暴案件的訴訟程序中,不予公開以維護被害人名譽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補充
非告訴乃論
檢察官可依職權逕行起訴
告訴乃論
被害人同意或請求後,檢察官才能合法提起公訴
犯罪三段論
違法性
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有責性
刑事上責任能力
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內心必須是故意或過失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外在的行為以及因行為而生的結果
法律追溯
偵查
告發
第三人知悉犯罪行為而向檢察機關告發。
自首
犯罪人主動向檢察機關自首
告訴
被害人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發現有犯罪嫌疑者
檢察官經由媒體報導等方式發現有犯罪嫌疑者,得主動偵查
起訴
自訴
被害人或其親屬自行向法院對被告提起訴訟的程序
公訴
檢察官代表國家和被害人,為原告角色
不起訴
情節輕微
罪證不足
緩起訴
一段期間內不再犯,就不會起訴
理論
罪刑法定主義
刑法的效力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
以在「行為時」有刑法明文規範者為限
從舊從輕原則
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
明確定出具體的刑度範圍
罪刑明確與習慣法的禁止
以成文法明確規定(民間習俗不能算)
禁止類推適用
預防理論
一般預防理論
嚇阻潛在的犯罪行為人
特別預防理論
矯治犯罪行為
預防犯罪行為人再犯
應報理論
罪責相當
對犯罪的人必須給予相應的處罰
簡單介紹
目的
保護人權及法益
一般預防功能
性質
國家有統一的標準
都是違反倫理且具有高度危險
傷害/殺害他人
竊盜
其他制度面的配合
防止犯罪的最後手段
行政法(懲戒)→民法(賠償)→刑法(制裁)
少年刑事
原則與理念
輔導教育方式
個別處遇原則
給予最適合的處遇維護其利益
降低「剝奪自由」的傷害
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縮短時間並與成年犯隔離
與家人保持接觸及聯繫
少年刑事事件
年滿14歲觸犯重罪的少年,此處所指的重罪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少年矯正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