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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契約的類型) - Coggle Diagram
契約
契約的類型
預約與本約
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964號民事判例
:
預約權利人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
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
。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67號民事判例
倘將來係依所訂之契約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預約,仍非預約。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
一方不依預約訂立本約時,他方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尚
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賠償其支付或可預期之利益
。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區別實益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民法第244條
I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II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347條
: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之注意義務高低、債權人受保護的強弱
片務契約與雙務契約
區別實益
有無同時履行抗辯與危險負擔等規定的適用。
同時履行抗辯
民法第264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危險負擔
民法第266條
民法第2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