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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基本理論 - Coggle Diagram
債之基本理論
債權之性質
債權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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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
已交付占有,尚未為移轉登記(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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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移轉該不動產予後買受人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43號民事判例
買賣契約僅有債之效力,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買賣之場合,出賣人如已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後買受人,前買受人縱已占有不動產,後買受人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前買受人返還所有物,前買受人即不得以其與出賣人間之買賣關係,對抗後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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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的物權化
依法律規定而使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第4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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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能否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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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2490 號民事判例
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前手,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該房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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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債權關係與物權關係
:check:有權處分說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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