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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的商品責任 - Coggle Diagram
消費者保護法的商品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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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法益: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從而該條規定之「商品責任」規範之目的在保障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請求之賠償範圍為消費者因健康與安全受侵害而生之損害,並不包括商品本身瑕疵的損害。是商品本身之瑕疵損害,應依民法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而不在上開規定保護範圍之列。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
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消費者依民國一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前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法條所稱損害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