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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 Coggle Diagram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成立要件
違法性
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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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醫師說明義務與病患告知後同意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28號民事判決:
尋繹上揭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 之規範,旨在經由危險之說明,使病人得以知悉侵入性醫療行為之危險性而自由決定是否接受,以減少醫療糾紛之發生,並展現病人身體及健康之自主權。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是以醫院由其使用人即醫師對病人之說明告知,係醫院依醫療契約提供醫療服務,為準備、 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醫院本身之主給付義務,對病人所負之從給付義務。於此情形,該病人可獨立訴請醫院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之利益,倘醫院對病人未盡其告知說明義務,病人即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醫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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