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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 Coggle Diagram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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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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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損害於他人
侵害他人債權
雙重買賣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806號民事判決: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故不動產所有人已將不動產出賣於人,而在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又另行出賣他人者,除負民法上違約責任,又有詐欺故意應成詐欺罪名外,要無成立侵權行為之餘地。
虛偽設定抵押權
最高法院67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長推總會議決議(二):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兩者任其選擇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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