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人格權 - Coggle Diagram
人格權
民法第18條 I、II
民法第195條 I
-
-
-
隱私權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民事判決:
上開法條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其他人格法益
肖像權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068號民事判決:
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之公開是否基於社會知之利益,及是否已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於媒體報導逾越上揭合理使用之基準,即屬肖像權之侵害。
-
居住安寧與生活環境之人格法益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例: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
身分權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992號民事判決:
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所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