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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7條 - Coggle Diagram
民法第217條
217條1項:「被害人與有過失」
被害人
間接被害人
間接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承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
直接被害人
與有過失
被害人是否須有責任能力?
No,蓋217條係在合理分配責任,而非令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17條3項:「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
代理人
意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類推適用224條?)
法律效果準用說(217條3項採之)
折衷說(有學者採之)
構成要件準用說
使用人?
早期見解
藉他人之行為以擴大自己活動範圍者,該「他人」即為使用人
近期見解
被害人對於使用人,須有指揮監督的權限,始能當之
法律效果
本條之減免制度,乃法院適用法律之職權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