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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消滅 - Coggle Diagram
債之消滅
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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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積極要件
民法第33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5號民事判例:
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稱之抵銷,係以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為要件,故得供債務人抵銷之債權,須為對於自己債權人之債權,而不得以對於他人之債權,對於債權人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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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抵銷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52號民事判例:
抵銷除法定抵銷之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 (如民法第四百條以下交互計 算之抵銷) 外,無須受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即給付種類縱不相同或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被抵銷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滿清償期,惟債務人就其所負擔之債務有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主張抵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