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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變更 - Coggle Diagram
債之變更
債權讓與
債權之讓與性
將來債權之讓與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而將來債權之讓與,僅係所讓與之債權即讓與標的,附有條件或期限,債權受讓人於原定之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始得行使權利。故除有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將來債權之讓與,尚非法所不許,且於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 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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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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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99條
債務人的抗辯權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190號民事判例: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以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為限,債務人始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上訴人於收受執行法院所發之轉付命令後,始代債務人墊繳各款,自無主張抵銷之餘地。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085號民事判例:
所謂得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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