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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 - Coggle Diagram
不當得利
請求權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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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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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730號民事判例: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法律所以對於此項時效特別短促,係以依一般社會事例,對於土地孳息之催討皆係按時為之,無久延之理,至於終止租約後之賠償與其他無契約關係之賠償,在法律因其已無契約關係或本無契約關係,名稱雖與租金異,然實質上仍為使用土地之代價,債權人應同樣按時收取,不因其契約終止或未成立而謂其時效之計算應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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