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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 - Coggle Diagram
無因管理
真正無因管理
適法
要件
176條
主觀:為本人利益為之
客觀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管理他人之事務
事務承擔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74條2項: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效力
管理人之從給付義務:173條
173條1項:通知義務
173條2項準用540條:報告義務
173條2項準用541條:管理成果之歸屬
管理人之主給付義務:172條
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管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175條係屬例外
管理人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227條不完全給付)
55台上228判例: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權利者,侵權行為仍可成立
本人得就「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兩種請求權中擇一行使
本人之給付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176條
不適法
要件:177條
主觀:為本人利益為之
客觀:事務承擔不利於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效力
不得阻卻違法
本人主張管理所得成果:177條1項
本人不主張管理所得成果:179條、184條
不真正無因管理
不法管理:177條2項
誤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