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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 Coggle Diagram
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善意受領人
民法第182條第1項
所受利益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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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利益為金錢者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1980號民事判決:
如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所受利益為金錢時,因金錢具有高度可代替性及普遍使用性,祇須移入受領人之財產中,即難以識別。是原則上無法判斷其存在與否,除非受領人能明確證明確以該金錢贈與他人,始可主張該利益不存在。
返還現存利益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937號民事判決:
利得人苟因該利益而生具因果關係之損失時,如利得人信賴該利益為應得權益而發生之損失者,於返還時亦得扣除之,蓋善意之利得人祇須於受益之限度內還盡該利益,不能因此更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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