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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客體 - Coggle Diagram
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客體
民法第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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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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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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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物出賣的價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判決:
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依民法第181條但書之規定,應償還其價額,受領人因將原物出賣而不能返還者,其所受之利益為賣得之價金,即應以賣得之價金為其應償還之價額。
價額計算時點
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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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2315 號民事裁定:
故受領人因將原物出賣而不能返還者,其所受利益應以其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定之,除請求人主張並證明受益人出賣之價金顯不相當外,即應以賣得之價金為受益人償還價額之計算基準,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度。
所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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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判例: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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