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不當得利 - Coggle Diagram
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
請求權之排除
民法第180條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
「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受贈人受領給付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反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義務」者,受領人則係本無法律上原因,因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之特別規定,使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
-
須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次按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所謂之非債清償,須債務人所為給付,出於任意為之者,始足當之。若因避免強制執行或為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為給付者,雖於給付時,明知債務不存在,仍非不得請求返還。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所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係以受領人依其對事實認識及法律上判斷知其欠缺保有所受利益之正當依據時,既為已足,不以確實瞭解整個法律關係為必要。換言之,知之程度,僅須達於可認識之程度即為已足,並未以受領人於知悉法院確定判決認定其受領為無法律上原因時,始為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
-
給付
-
最高法院100年台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賭債非債,本不生債之關係。本件被上訴人為清償賭債而簽發系爭本票,則舊債務為賭博之債,新債務即系爭本票票款自無給付義務可言,於被上訴人未給付時,依法自得拒絕給付,上訴人對賭債並無債權或債權請求權存在,難謂本件有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之適用。
該票據之交付,僅屬票據債務之負擔,被上訴人應無使上訴人終局保有此項財產之意,尚難謂為「給付」。 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係屬不法原因之給付,其對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本票債權云云,亦無足取。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