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不當得利 - Coggle Diagram
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
要件
因給付而受利益
以給付關係取代「致他方受損害」
給付
-
基於一定目的而有意識地增加他方財產。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所謂給付係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之財產,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因而構成給付行為之當事人,此目的乃針對所存在或所約定之法律關係而為之。因此,不當得利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 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間,基於債之相對性,給付者不得對受領給付者以外之人請求返還利益。
-
-
無法律上原因
給付欠缺目的
依債之關係認定其給付目的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
又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 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
-
-
目的嗣後不存在
-
-
-
合意解除契約
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4297號判例:
契約之解除,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時,無論有無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除經約定應依民法關於契約解除之規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倘契約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履行者,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