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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法無因管理, 不真正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承認 - Coggle Diagram
不適法無因管理
不適法無因管理
民法第174條第1項
無過失責任
民法第177條第1項
本人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warning:若不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處理
民法第175條
不真正無因管理
不法管理
依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規定處理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3083號民事判決
:
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雖不能成立適法之無因管理,第因管理事務而本人受利益,致管理人受損害者,則管理人仍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77條第1項
過失不法管理不適用民法第177條第2項
誤信管理
依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規定處理,如涉及占有,
民法第953條以下關於占有回復關係亦有適用。
無因管理的承認
民法第178條
僅適用真正的無因管理
承認:不要式單獨行為,具形成權性質
非使無因管理變為委任契約,而是如同委任關係般處理
無因管理規定與委任規定不一致時:以有利於管理人者為準。
僅對管理人的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為承認時,不能逕認係對管理事務之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