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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法無因管理 - Coggle Diagram
適法無因管理
適法無因管理
民法第174條第2項
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例:
難謂被上訴人代收裁決書為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行為,至被上訴人未得上訴人之同意,擅自代向警局繳納罰緩,旨在善意代理他人履行義務,係屬事務管理,核與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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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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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因而適法之無因管理,本人之受利益,既係基於法律所允許之管理人無因管理行為,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僅管理人即債權人對於本人即債權人對於本人即債務人取得必要或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債務清償請求權及損害賠請求權
管理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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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給付義務
民法第173條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637號民事判例:
如未受委任則為無因管理,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關於第五百四十一條亦在準用之列,均不待承租之被上訴人同意而始生效,從而某甲將其代為管理之系爭房屋,因出租於被上訴人所生之權利移轉於上訴人,縱使未得 被上訴人之同意,亦難謂為不生效力,上訴人自得就系爭房屋行使出租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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