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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無因管理, 非無因管理 - Coggle Diagram
真正無因管理
民法第172條
未受委任
並無義務
無法律上義務
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管理事務之承擔
民法第176條
適法無因管理
可阻卻違法
管理人不擔保管理結果
民法第177條
不適法無因管理
不可阻卻違法
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規定定之。
管理事務之實施
方法:可能為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
目的是否達成不影響無因管理之成立
管理意思
為他人
客觀的他人事務
主觀的他人事務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
:
惟為他人之意思與為自己之意思不妨併存,故為圖自己之利益,若同時具有為他人利益之意思,仍不妨成立無因管理。
非意思表示
非無因管理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62號民事判決
:
第三人與他人訂定契約而負擔處理本人事務之義務者,如第三人履行其義務而對於本人為給付,其給付行為並不成立無因管理。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
如任何人得未經政府機關之發包或追加等程序,任意為政府無因管理事務,並認係不違反政府機關可得推知之意思,而請求政府償付管理費用,則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有違公共秩序,並違背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之政府採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