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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 - Coggle Diagram
債權讓與
民法第2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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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債權之讓與,乃債權人將其權利讓與第三人之謂,與契約當事人,將契約上之權利義務,概括移轉予第三人者不同。前者,受讓人僅取得權利,不負擔義務;而後者, 受移轉人則取得移轉人契約上之權利及義務。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債權讓與乃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債權即同時移轉,於是讓與人即原債權人脫離債之關係,失去債權人之地位,不復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而由受讓人即新債權人承繼讓與人之地位取得同一債權。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按債權讓與係屬準物權行為具獨立性,於讓與契約發生效力時,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其原因關係之存否,於既已成立生效之債權讓與契約並無影響。是以債權讓與為清償債務之方法,縱其債務不存在,亦僅生讓與人得否請求受讓人返還不當得利之問題,要難謂其不生債權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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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1款
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
租賃關係之成立,係以人格信賴為其基礎,除已發生之租金債權為獨立之債權,而得為讓與,及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租賃債權性質上不得讓與,依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出租人不得將租賃債權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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