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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債務人 - Coggle Diagram
多數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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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
真正連帶債務
民法第276條 II
限制絕對效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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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587號民事判決:
又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固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惟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如僱用人不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利益,就全部債務同免責任,則於其為全部清償後,尚得向受僱人為全部求償,無異剝奪受僱人之時效利益,顯非事理之平。是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連帶債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他債務人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於給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及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
民法第279條
相對效力事項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112號民事判例:
時效中斷,限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始有效力 (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故時效之中斷僅有相對的效力。 所謂當事人者,係關於致時效中斷行為之人,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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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債務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926號民事判決:
故因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競合而致債權人之物或權利喪失或損害所生之不真正連帶債務,其不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賠償後,侵權行為人雖對債權人免其給付責任,惟於不履行債務人得行使讓與請求權範圍內,侵權行為人之債務仍不消滅。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就不真正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外部關係而言,債權人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滿足債權之給付,同時滿足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客觀上單一目的時,發生絕對效力。就不真正連帶債務相互間之內部關係而言,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互無分擔部分,因而亦無內部求償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