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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印文罪章(§210~220) - Coggle Diagram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
§210~220)
法益:文書之公共信用
文書之公共信用之危險
基本罪(一):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TB
客觀
客體:私文書
意義:非公文書之文書
行為:足以生損害(實害或危險)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變造私文書(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偽造(有形偽造)之意義:無創設性製作他人名義文書之權限而製作之
製作他人名義文書之權限來源:
本人授權製作某文書
本人授與某法律行為之代理權:就該法律行為有關之文書有製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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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
包含實際上不存在之人
變造之意義:不變更文書之本質而作內容的改變
主體:人(一般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觀
偽造/變造私文書故意
類型
標準型
偽造/變造私文書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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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減輕: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TB
客觀
客體:特種文書
證件類-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
證書類-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行為:足以生損害(實害或危險)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變造種文書(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類型
標準型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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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二):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TB
客觀
客體:公文書
意義: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10III)
判斷:一般人會認為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屬之,包含
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
內容並非該館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
行為:足以生損害(實害或危險)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變造公文書(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主體:人(一般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觀
偽造/變造公文書故意
類型
標準型
偽造/變造公文書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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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減輕:
基本罪(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TB
客觀
客體: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不實的意義:反於真實(EX:負責詳實記錄之公務員未詳實紀錄)
主體:公務員(身分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觀
公務員登載不實故意
類型
標準型
公務員登載不實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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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TB
客觀
主體:人(一般犯)
客體:公務員
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使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使公務員之意義:公務員不知登載之事項是不實的
Q:相當於公務員須不具有實質審查登載事項真實性的義務?
肯定說(實務-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
刑§214
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
否定說(學說):
不能因公務員實質上應盡到審查之義務,即排除行為人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若行為人欺瞞有實質審權限的公務員,已達意思支配的程度,亦應成立
刑§214
始符合間接正犯之法理。
是否具有實質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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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觀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故意
類型
標準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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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五):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TB
客觀
客體: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主體:從事業務之人(身分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觀
業務上登載不實故意
類型
標準型
業務上登載不實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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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六):行使有形/無形偽造文書罪
TB
客觀
客體:
§210~§215
之文書
行為:行使
§210~§215
之文書
行使之意義:主張其內容
主體:人(一般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觀
行使有形/無形偽造文書故意
類型
標準型
行使有形/無形偽造文書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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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七):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TB
客觀
客體:印章、印文或署押
署押之意義:自然人所簽署之姓名或畫押,或其他代表姓名之符號。
行為: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主體:人(一般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觀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故意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故意
類型
標準型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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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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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219)
基本罪(八):偽造公印章、印文罪/盜用公印章、印文罪
TB
客觀
主體:人(一般犯)
客體:公印章、印文
行為:
偽造公印章、印文(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盜用公印章、印文(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結果:無(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主觀
偽造公印章、印文故意
盜用公印章、印文故意
類型
標準型
偽造公印章、印文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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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公印章、印文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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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
意義:有體化之具持續性、文字性之意思表示(其內容能夠證明法律交往之權利義務事項),且足以顯示或可得而知其製作名義人。
準文書
類型:
一、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220I)
(文字性)、名義性非典型
二、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220II)
有體性、文字性、名義性非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