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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章(§358~363) - Coggle Diagram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358~363)
法益:電腦使用安全
內涵:
學說:單一性法益
乙說:個人法益-財產自由權
甲說:超個人法益-資訊安全信賴
立法理由:重疊性法益
資訊安全信賴之危險+隱私自由權之實害
基本罪:入侵電腦罪
TB
主觀
入侵電腦故意
客觀
客體: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行為: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R
無故
主體:人(一般犯)
結果:無(行為犯、就資訊安全信賴法益而言:抽象危險犯/就隱私法益而言:實害犯)
類型
標準型
入侵電腦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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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信賴之危險+財產自由權/隱私自由權之實害
基本罪: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TB
客觀
主體:人(一般犯)
客體: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行為: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純正作為犯、定式犯、狀態犯、非己手犯)
R
無故
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結果犯、就資訊安全信賴而言:抽象危險犯/就財產法益、隱私法益而言:實害犯)
不必要的立法
結果為與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之結果
主體
取得電磁紀錄故意
類型
標準型
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既遂罪
TB
符合所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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