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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稅 - Coggle Diagram
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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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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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因調職 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因素 5年內 20%
1將個人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
2遭他人越界建屋
3依法遭強制執行
4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
5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
6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
7繼承房地時 被繼承人所遺該房地有金融抵押貸款之未清償債務 因無足夠資力償還債務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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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稅基
稅基 為房地交易所得額
分個人與營利事業(公司)
個人出售房地
必要費用
1取得
契稅 印花稅 規費 代書費 仲介費 移轉登記前向銀行借款之利息
2改良
(1)增加房屋價值(效能) 且非2年所能耗竭之增置 改良 修繕費
(2)繳納土增稅而核計土地漲價總數額所扣除四項費用(改良.工程.重劃.捐贈)
3移轉
仲介費 廣告費 清潔費 搬運費 (未提示本項費用者 以成交價3%計 並以30萬為限)
1出價取得
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支付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2繼承或受贈取得
房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繼承時房屋現值+繼承時土地公告現值) x 消費者物價指數/100-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3個人房地交易損失 得自交易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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