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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各 (第10章 運送契約) - Coggle Diagram
債各
第10章 運送契約
一、運送契約之成立
觀念解析
622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一)運送人須以運送為營業之人
營業
反覆從事經濟活動
(二)運送契約乃有償契約
(三)運送契約當事人
託運人 :check:
運送人 :check:
提單持有人 :red_cross:
受貨人 :red_cross:
(四)運送契約乃諾成契約
託運單僅為證據文書,非要式行為
二、提單之債權效力
實務精華
提單之交付,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
觀念解析
(一)提單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提單乃有價證券
運送交付請求權證券化
630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二)運送人vs託運人
1.運送人與託運人間
原則上仍以運送契約為準
提單與運送契約不一致
李:探求當事人真意
2.託運人依運送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
(1)運送物交付請求權
(2)運送物之處置權
包括
中止運送
返還運送物
改交受貨人以外第三人
642I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
中止運送
,
返還運送物
,或為
其他之處置
。
(三)受貨人之法律地位
1.有提單填發時
(1)運送物交付請求權
提單與運送契約不一致
依提單
627
1 more item...
受貨人地位高於託運人
(2)運送物之處置權
642I
已填發提單
提單持有人
地位高於託運人、受貨人
沒有填發提單
託運人與受貨人非同一人
2 more items...
2.無提單填發時
(1)運送物交付請求權
若有「利益第三人約款」契約
269I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若僅為單純的「向第三人給付」契約
644(受貨人權利之確定)
運送物
達到目的地
,並經受貨人
請求交付後
,受貨人
取得託運人因運送契約所生之權利
。
(2)運送物之處置權
該當644要件
之前
託運人
地位高於受貨人
之後
受貨人
地位高於託運人
(四)提單持有人之法律地位
1.運送物交付請求權
627
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之記載。
2.運送物之處置權
642I後段
......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
中止運送
,
返還運送物
,或為
其他之處置
。
三、提單之物權效力
(一)提單之轉讓vs運送物所有權之轉讓
629
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
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
。
(二)提單之交付=物品之交付
仍須有
761
之讓與合意
四、運送人之責任
實務精華
運送人責任乃通常事變責任
託運人僅得請求以金錢賠償,而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觀念解析
(一)通常事變責任
634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
喪失、毀損或遲到
,
應負責任
。但運送人
能證明
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
不可抗力
或因運送
物之性質
或因
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
而致者,不在此限。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依前述提單債權效力之最高地位人判斷
(三)賠償方法
實務
託運人僅得請求以金錢賠償,而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四)賠償範圍
1.物品運送
運送人故意或重大過失
履行利益
所受損害(直接損害)
所失利益(間接損害)
運送人僅有過失或無過失
履行利益
所受損害(直接損害)
640
因遲到之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之賠償額。
2.旅客運送
654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
傷害
及運送之
遲到
應負責任。但因
旅客之過失
,或其
傷害
係因
不可抗力
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
遲到
係因
不可抗力
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
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
旅客傷害
通常事變責任
因旅客過失所致
運送人無須負責 :red_cross:
因不可抗力所致
運送人無須負責 :red_cross:
運送遲到
通常事變責任
因旅客過失所致
運送人無須負責 :red_cross:
因不可抗力所致
運送人須負責 :check:
654II
1 more item...
(五)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請求權相互影響
運送人僅有輕過失時
184
侵權損賠責任範圍受到調整
只能請求「所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