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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專業倫理學習地圖 :pen:, 心理專業倫理學習地圖 :pen: - Coggle Diagram
心理專業倫理學習地圖
:pen:
心理學專業人員倫理準則
壹、基本倫理準則
專業與堅持
隱私與保密
誠信與負責
道德與法律
人道尊嚴與社會福祉
文化與使命
貳、以 18 歲(含)以上之參與者為對象的心理學研究
六、可免除知情同意知情形
1.在教育情境中進行的教育訓練、課程或班級經營方法的研究
2.進行匿名問卷調查、自然觀察,或即使公開個體的反應結果也不會使其陷入犯罪風險、民事責任,或造成財物、就業、名聲損失的情況
3.在組織情境中進行與工作或組織利益相關,但並不會造成個體職業上的風險且具有保密性之研究
七、
知情同意
均應述明項目
(1)研究目的、研究持續時間與過程;(2)當研究開始時,個體仍有減少參與或退出研究的權利;(3)減少參與或退出研究後可能帶來的結果;(4)影響參與研究意願的可能因素,如潛在風險、不適或不利的效果;(5)任何潛在的研究利益;(6)保密限制;(7)參與的誘因;(8)與研究相關的問題、研究參與者的權利;(9)研究者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參與者無行為能力簽署知情同意,且法律同意由他人代理簽署時,
應取得其法定監護人(或代理人)之知情同意
方可進行研究
八、有關心理治療的研究或實驗,研究者應在
研究最初時
即告知參與者之事項
(1)實驗處理的性質;(2)如果適當的話,應告知參與者控制組會或不會進行該實驗處理;(3)將參與者分派至實驗組與控制組的方法;(4)若參與者不願意參與研究或在研究開始後欲退出研究時的替代方案
四、凡研究者透過各種形式所進行的個別研究,且參與者為18歲以上時,都必須告知參與者研究的過程,並獲得其同意方可進行
研究者應適當地保存其所獲得的書面或口頭同意之記錄
九、當需要機構或特定族群同意方得進行研究時,研究者需提供與研究計畫相關的正確訊息,並在進行研究前獲得該機構或該族群之同意
三、和研究有關的所有道德事項應由研究者負全責
二、心理學研究應尊重參與者的尊嚴與福祉
十、在進行
錄音或錄影
前,研究者需獲得參與者的同意
例外 :warning:
當該研究是在公共場合進行觀察且不致於造成參與者的傷害或暴露身份
該研究設計必需隱匿研究的目的
十一、參與者有「拒絕參與研究」和「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
十二、當參與研究為課程需求或能獲得額外分數的機會時,研究者應提供參與者
另一個公平的替代性選擇
應避免提供過度或不適當的金錢等其他誘因
十三、當提供專業服務作為個體參與研究的誘因時,
研究者應釐清該服務的性質、風險、責任與限制
等
十四、進行
隱匿的研究
時,應獲得參與者知情同意,且盡量減少傷害的風險
十五、資料收集完畢後,研究者
應將研究目的告知參與者
,並應澄清參與者對研究的疑問或誤解。
例外:無法立即說明時
一到可以說明的時機,仍有義務向參與者說明
十六、研究者不可隱匿參與研究可能產生的身體疼痛或負面情緒
除了知情同意,還
需特別提醒
一、研究的設計與執行必須符合「
本國法律」
與「
研究者所屬專業團體的道德準則」
參、以兒童及青少年為對象的心理學研究
五、公平給予同一計畫參與者獎勵
注意 :warning:
獎勵不得過度於越兒童日常所經驗
六、不得已的隱匿研究
前提:隱匿方式無已知負面效果
完成資料蒐集後要向兒童解釋隱匿理由
四、在學校進行的團體研究需徵得所屬學校的同意
七、研究主題、變項操弄及資料蒐集方式等研究步驟或程序,不得妨礙兒童或其家庭正常發展
三、須以可理解的語言告知其重要性或步驟
八、研究過程發現可能危害參與者福利之訊息
研究者宜與其父母及相關專業人士討論
一、需取得父母(或其監護人)之
知情同意
二、例外
1.匿名的問卷調查
2.公共場所進行的自然觀察
3.在教育情境中的課程評估或班級精經營研究
九、研究結果應以可理解的方式告知、澄清誤解並提供後續諮詢
對象:兒童(青少年)、其父母(或監護人)與其所屬學校
十、研究結果報告中須注意評價及建議的適當性或限制性
肆、認知神經科學實驗與動物實驗
五、動物實驗人員
須具備該實驗相關知識
六、實驗主持人須監控並照顧動物生活及實驗進行狀況
四、實驗動物的相關程序
宜參考國家實驗動物中心之守則
不得違背國家保護動物相關法規
七、動物手術需在適當麻醉的情況下進行
三、實驗動物應得到合理善意的對待
八、基於研究需要之作為
研究者應審慎監控研究進行
應中斷可能危及動物生命之措施
二、承認並尊重動物受試者
實施動物實驗條件:warning:
1.能促進心理學知識或教育
2.無法以其他方式取代時
九、需結束實驗動物之生命時
應以
人道、快速而無痛苦
之方式
持續監控,至其生命結束
一、應以最低風險為前提,並於
獲得知情同意
下實施
伍、測驗、衡鑑與診斷
五、實施過程應注意測驗標準化程序
六、有關心理測驗的使用與解釋需經過專業訓練
四、測驗、工具之選擇
注意當事人個別差異 :warning:
七、報告應註明該次結果之可靠度
三、使用人員須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
二、編制、修訂時
遵循科學程序、考量社會文化脈絡、遵照台灣心裡學會標準
標準化
八、保密責任:測驗相關內容為專業機密
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開
諮商、研究與教育訓練目的
不得透露當事人的身份
無法避免時:應考量當事人最大利益
一、尊重編制者的智慧財產權
九、應合法使用並保持其機密性
陸、論文的撰寫與發表
六、以學位論文改寫之著作發表,主要作者應視貢獻而定
七、 當研究或論文發生問題時,所有作者亦應
共同分擔責任
五、每篇論文均應在「作者註」指明「通訊作者」
八、須在論文中
說明引用來源
,以免有剽竊之嫌
四、對研究有重要且直接貢獻的人,得列名為論文作者
(1)形成研究概念或假設者,(2)設計研究者,(3)分析資料者,(4)研判資料之意義者,(5)撰寫論文者
九、研究者
不可「一稿兩投」
例外 :warning:
(二)以新方法重新分析曾經發表之舊資料,並產生新觀點,或者以新的理論角度重新研判舊資料,並產生新結論之論文
(三)以「節錄」或「通訊」的方式將論文的部分內容先行公佈
(一)將曾經發表在期刊上的文章重新收錄在「論文集」或其他專書中
(四)以另一種語言將論文全文翻譯或節錄轉譯
三、 研究者不應將他人之研究成果據為己有
十、研究者應在其研究成果發表後
五年內
,保留原始資料以備查驗
二、研究者應對其研究資料的真實性負完全的責任
十一、心理學專業人員於審查會議發表、期刊著作、獎助經費或研究計畫時,應
謹守保密原則
並
尊重作者所有權
一、研究者應該
忠實報導
研究的發現
柒、臨床心理衡鑑、治療與諮商
五、臨床實習心理師需在督導下進行心理治療
需告知當事人自身之角色
需與督導一起提供心理治療服務
六、建立治療/諮商關係後,應以當事人的福祉為最高考量點,直到治療關係結束為止
四、臨床心理師在正式進行心理治療前,應清楚告知當事人相關資訊並澄清其所有疑問
當事人同意後才能施行
七、心理師與當事人應始終保持專業關係
關係結束兩年內
不得與當事人建立專業以外之關係
關係結束兩年後
不得有任何利用或剝削之不當接觸
三、心理師解釋心理衡鑑結果時應客觀正確
八、心理師對當事人的心理治療/諮商資料應嚴加保密
例外 :warning::得依法接露
為提供當事人所需的專業協助或諮詢
為避免當事人遭受各種傷害
為澄清未付之治療費
二、心理師實施心理衡鑑工作前,當事人得要求獲知衡鑑相關資訊
九、心理師若涉及揭露可辨識當事人之個人資料,須事先取得當事人的
書面同意
一、心理師所提供的專業服務與教學研究,需在自己能力所及之範圍內
十、心理師應尊重兒童之基本人權,不得代替或強制兒童作決定
捌、諮詢與社會服務
七、提供諮詢服務之前,心理學專業人員應與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就事情真相、主要問題及預期目標,先達成一致的了解
六、諮詢費用的收取,應有
書面協議
五、與諮詢角色發生衝突時,宜避免與當事人或委託機構建立諮詢關係,而應予以轉介
四、開始諮詢時,應向當事人或委託機構說明雙方對諮詢機密的權利與責任
三、心理諮詢為一特殊之專業關係,在開始諮詢之前,應向當事人或委託機構
說明可能影響關係的各種因素
二、心理學專業人員在洽商、諮詢個案時,有責任向當事人或委託機構說明自己的
專業資格、諮詢過程、目標及技術之運用
一、心理學專業人員實施諮詢服務時應知悉己責並謹言慎行
八、實施諮詢工作時,應認清自己的
諮詢角色與功能
,並認清自己的
專業能力、經驗、限制及價值觀
九、諮詢者應根據當事人或委託機構的實際能力與現有資源,提供解決問題的
具體方法、技術或策
略
十、心理學專業人員在提供諮詢服務時,宜
避免介入權力或利益紛爭
十一、諮詢關係屬於專業關係,凡在諮詢關係中所獲得之
資料均屬機密,應妥善保管,嚴禁外洩
玖、倫理準則之執行
二、台灣心理學會在本倫理準則的基礎上,可自行制定專業分組之施行細則
三、國內心理學教學及研究機構宜自行成立
「倫理委員會」
審查研究秩序
推動倫理教育
四、違反本倫理準則
本會會員
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糾正、開除會籍
非本會會員
本會倫理委員會宜出面公開譴責
一、台灣心理學會應成立
「倫理委員會」
APA心理學家倫理原則與行為法則
一般原則
原則C:誠信
原則D:公正
原則B:忠誠和責任
原則E:尊重個體的權利和尊嚴
原則A:受益與非惡意
1.解決道德問題
1.04 道德違規的非正式解決
1.05 報告道德違規行為
1.03 倫理與機構的要求相牴觸
1.06 與倫理委員會合作
1.02 倫理與法律、法規、或其他高層執法部門相牴觸
1.07 不適宜的申訴
1.08 對申訴者和被告不公平的歧視
1.01 誤用心理學家的工作
2.權限
2.03 保持能力
2.04 科學和專業判斷的基礎
2.02 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服務
2.05 將工作授權給其他人
2.01 能力邊界
2.06本人的問題與衝突
3.專業關係
3.03 其他的騷擾
3.04 避免傷害
3.02 性騷擾
3.05 多重關係
3.06 利益衝突
3.07 第三方所要求的服務
3.08 剝削的關係
3.09 與其他專業的合作
3.10 知情同意
3.11 向組織提供或通過組織提供的心理服務
3.12 終止心理服務
3.01不公平的歧視
4.隱私和保密
4.04 減低隱私權的侵犯
4.05 公開
4.03 錄音/錄影
4.06 諮詢
4.02 討論保密的限度
4.07 爲了教學或其他目的而使用機密資料
4.01 保守機密
5.廣告和其他公開聲明
5.03 工作坊和不授與學位的教育課程之說明
5.04 媒體陳述
5.02 其他人的陳述
5.05 推薦信
5.01 避免欺詐或者錯誤的陳述
5.06 親自招攬
6.記錄保存和費用
6.04 費用和財務安排
6.05 與個案/患者的易貨交易
6.03 扣留未付費之記錄
6.06 向付款人和資金來源報告的準確性
6.02 維護、分布、及處理專業和科學工作的機密記錄
6.07 轉介與費用
6.01 專業與科學工作的建檔和維護記錄
7.教育和培訓
7.04 學生透露個人的資料
7.05 强制性個人或團體治療
7.03 正確的教學
7.06 評估學生和被督導者的表現
7.02 教育和培訓項目說明
7.07 與學生和被督導者的性關係
7.01 教育和培訓項目的設計
8.研究與出版
8.05 研究上可免用知後同意
8.06 為參與研究者提供誘引物
8.04 案主/病人、學生、和部屬的研究參與
8.07 研究中的欺騙
8.03 在研究中錄音或錄影的知後同意
8.08 研究通報
8.02 研究的知後同意
8.01 機構的批准
8.09 人道關懷和研究中動物的使用
8.10 報告研究結果
8.11 抄襲
8.12 出版之聲譽
8.13 重複刊登數據
8.14 分享研究數據作為驗證
8.15 評論者
9.衡鑑
9.07 不合資格的人實施評量
9.08 遭淘汰的測驗和過時的測驗結果
9.06 詮釋測評結果
9.09 測驗評分和解釋的服務
9.05 測驗的架構
9.10 解釋評量結果
9.04 測驗數據的公開
9.11 維護測驗之安全
9.03 測評的知情同意
9.02 衡鑑的使用
9.01 衡鑑依據
10.治療
10.03 團體治療
10.04 提供治療給那些已接受服務的人
10.02 涉及婚姻或家族的治療
10.08 與前治療案主/患者的性親密關係
10.09 治療的中斷
10.07 與前性伴侶的治療
10.10治療的終止
10.06 與正接受治療的案主/病人的親屬或重要他人的性關係
10.05 與正在治療之案主/病人的性關係
10.01 治療的知情同意
心理專業倫理學習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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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與衡鑑
APA/Section 9: Assessment
台灣心理學會/伍、測驗、衡鑑與診斷
研究與出版
APA/Section 8: Research and Publication
台灣心理學會/貳、以 18 歲(含)以上之參與者為對象的心理學研究
台灣心理學會/參、以兒童及青少年為對象的心理學研究
台灣心理學會/陸、論文的撰寫與發表
台灣心理學會/肆、認知神經科學實驗與動物實驗
教學與督導
APA/Section 7: Education and Training
諮商關係
APA/Section 3: Human Relations
APA/Section 6: Record Keeping and Fees
基本原則
誠信與負責
人道尊嚴與社會福祉
受益與非惡意
公正
道德與法律
忠誠與責任
文化與使命
專業與堅持
隱私與保密
臨床心理衡鑑、治療、諮商、諮詢
APA/Section 10: Therapy
台灣心理學會/柒、臨床心理衡鑑、治療與諮商
台灣心理學會/捌、諮詢與社會服務
諮商師的責任
諮商師的專業責任
APA/Section 2: Competence
APA/Section 4: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諮商師的倫理及社會責任
APA/Section 1: Resolving Ethical Issues
APA/Section 5: Advertising and Other Public Statements
台灣心理學會/玖、倫理準則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