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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 Coggle Diagram
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意義與取得
取得
法律行為
設定
書面、登記
債權之種類與範圍可以附件記載,作為登記簿之一部分
事實行為
繼承
民法第883條
法定抵押權
準用抵押權的規定
意義
民法第860條
基本構造
特性
從屬性
發生上
原則上以主債權的發生或存在為前提
處分上
民法第870條
消滅上
民法第307條
不可分性
民法第868條
民法第869條
代位性
民法第881條
效力範圍
擔保的債權的範圍
民法第861條
及於抵押物的範圍
從物、附加物、從權利
民法第862條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及分離物
民法第862條之一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民法第863條
民法第864條
抵押權對抵押人及抵押權人的效力
對抵押人的效力
得對抵押物為使用收益
得對抵押物為處分
民法第865條
抵押權之次序
民法第866條
其他權利之設定
對抵押權人的效力
抵押權的保全
防止抵押物價值減少請求權
民法第871條
抵押物價值回復請求權
民法第872條
抵押權的處分
民法第758條
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抵押權次序的讓與及拋棄
類型、要件、效果
民法第870條之1
次序的讓與
依其次序所能獲的分配合計之金額,由受讓人優先受償,如有剩餘,始由讓與人受償。
次序的拋棄
相對拋棄
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成為同一次序,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個人債權額之比例受償之。
絕對拋棄
後次序抵押權人之次序依次序昇進,而拋棄人退處於最後之地位。
但於拋棄後新設定之抵押權,其次序仍處於拋棄者之後
。
保證人的保護
民法第870條之2
抵押權的實行
要件與方法
民法第873條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價金受償
民法第874條
法定地上權
民法第876條
建築物與抵押土地併討拍賣
民法第877條
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民法第873條之一
民法第878條
其他處分方法
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數種物權併存
強制執行法第98條
民法第866條
人保、物保併存及求償代位關係
債權人行使權利的自由
物上保證人、保證人的求償關係
物上保證人對債務人
民法第879條I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間的關係
民法第879條II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平等說
抵押權的消滅
消滅的原因
混同、拋棄、主債權消滅、抵押物滅失、抵押權的實行
除斥期間
民法第145條
民法第880條
物上代位
民法第881條
共同抵押權
民法第875條
受
強制執行法第96條
限制
民法第875條之1
拍賣的次序
民法第875條之2
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
民法第875條之3
拍賣物所得價金超過擔保時,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
民法第875條之4
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之受償求償關係
最高限額抵押權
意義及特色
意義特色、基本構造
民法第881條之1 I
擔保
不特定債權
民法第881條之1
無成立上從屬性
民法第881條之6
無移轉上從屬性
無消滅上的從屬性
民法第881條之17
準用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不及最高額時,應
以實際發生之債權額
為準
設定
合意
書面+登記 (758)
須有擔保債權範圍的約定
須有最高限額的約定
擔保債權的範圍
範圍的限制
民法第881條之2 II
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所生
貸放借款
買賣
侵權行為
基於票據所生權利
擔保債權受償的範圍
民法第882條之2
債權最高限額說
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於債權確定後始發生,但在最高限額範圍內者,亦包括在內。
民法第881條之15
規定,如抵押權人於時效消滅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擔保債權確定之期日
確定期日的約定
民法第881條之4
確定期日的變更乃最高限額抵押權內容的變更,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民法第758條)
確定原債權之請求權
民法第881條之5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變更
擔保債權範圍與債務人的變更
民法第881條之3
擔保債權或債務的特定繼受
民法第881條之6 I
緩和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上的從屬性
民法第881條之6 II
基於免責之債務法理
最高限額抵押權當事人與債務人之概括繼受
民法第881條之7
目的:減少抵押人的責任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讓與
民法第881條之8
抵押權人於原債權確定前,經抵押人同意,得單獨讓與最高限額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繼承
民法第881條11
共有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第881條之9
民法第881條之9 I
債權額分配之比例,性質上即為抵押權準共有之應有部分。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
確定的事由
民法第881條之12
確定的效果
民法第881條之13
擔保之債權歸於確定
民法第881條之14
確定後擔保之效力
民法第881條之15
債權罹於時效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仍繼續存在,無民法第880條之適用
民法第881條之16
抵押權塗銷登記請求權
普通抵押權規定的準用
民法第881條之17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第881條之10
其他抵押權
民法第882條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
民法第883條
其他抵押權包括以礦業權與漁業權為標的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