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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消滅 - Coggle Diagram
債之消滅
清償
抵充
約定抵充
指定抵充;第321條
法定抵充;第322條
順序;第323條/第204條
客體
一部清償;第318條
代物清償
性質
有償契約
要物契約
要件
債之關係存在
合意
已它種給付代替
新債清償;第330條
要件
以負擔新債務為清償舊債方法
合意
債之關係存在
清償地
依法律或契約
依習慣、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
第314條
特定物之債
其他
赴償之債:債權⼈之住所地為清償地
往取之債:債務⼈之住所地為清償地
送付之債:以債權⼈或債務⼈住所地以外之第三地為清償 地
主體
清償人
債務人或其履行輔助人
一般之第三人(第311條-1);對清償有所認識
限制
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
當事人訂定
有利害之第三人;法律上
受領清償人
有權受領
無權受領
保護善意之人
受領人系債權準佔有人,且債務人不知其非債務人
債權人因而受利益限度內
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債權
持有債權⼈簽名之收據者是否為有受領權⼈ :warning:
效力
受領證書請求權;第324條
推定
利息清償;第325條-2
定期給付;第325-1
債之消滅關係;第325條-3
清償期
訂有清償期;第316條
未定清償期;第315條
債之性質
第315條
法律/契約
必要之花費;第317條/第378條
提存
效力
提存物保管
提存人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提存物
債之關係消滅
危險負擔移轉
所有權移轉
要件
提存原因
債權人受領延遲
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
關係人
提存人;對於債務得為清償之人(需具有行為能力)
債權人
清償地法院提存所
標的
價金;第331條
給付物(限於動產)
私法/要式/要物契約
混同;第344條
混同為事實
原因
概括繼受
特定繼受
不消滅效力
債權為他人權利標的;第三人利益受影響
另有規定
免除;第343條
單獨行為;可附帶條件/期限
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red_flag:
效力
僅為一部之免除,僅生一部債權消滅
有害第三人利益不得免除
一身專屬性債權不得免除
抵銷;第335條
單獨行為,為形成權,不得附帶條件與期限,可約定抵銷
要件
抵銷適狀
債之關係
主動債權
被動債權
債權有效存在
債務種類相同
雙方債權屆清償期
無不得抵銷事由
債之性質
特別約定
法律禁止
因故意/侵權行為之債務;第339條
債務人受扣押命令所取得債權;第3340條
禁止扣押債權;第338條
應向第三人給付之債;第341條
效力
應賠償他方因清償地不同而生損害;第336條
抵銷之抵充;第342條(準用)
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第335條-1
債之關係依抵銷數額消滅;第335條-1
判例們
清償
第三⼈清償:就債之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
最⾼法院65年台上字第796號民事判例;物上保證⼈及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均屬民法第三百⼗⼆條 所指就債之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
最⾼法院29年上字第1354號民事判例;借款時在場之中⼈雖⾮保證⼈,但約明該中⼈有催收借款之責 任者,就借款之返還⾮無利害關係,如該中⼈清償此項債務, 即有民法第三百⼗⼆條之權利
最⾼法院92年台上字第637號民事判決;就債權⼈與債務⼈間之借貸關係⾔, 保證⼈⼜⾮當事⼈,應認其亦屬「就債之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
最⾼法院91年台上字第2544號民事判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如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並無該條 之適⽤。惟實務上就前開「利害關係」之解釋,採從寬⽴場
第三⼈清償與債權讓與
最⾼法院 105年台上字第 47號民事判決;按債權讓與…固經讓與⼈或 受讓⼈通知債務⼈,即對債務⼈發⽣效⼒,惟債權讓與係以移轉 債權為標的之契約,讓與⼈為讓與時,⾃應以對債務⼈尚有債權 存在為必要,否則無從為讓與
第三⼈清償與連帶債務⼈的區別
最⾼法院 92年台上字第 1440號民事判決;連帶債務⼈清償連帶債務,係基於債務⼈之⾝分⽽⾃為清償, 與民法第三百⼗⼆條規定之第三⼈清償,係基於第三⼈之⾝分⽽為清償者,並不相同
第三⼈清償後的效⼒
最⾼法院85年台上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第三⼈代位權係⼀種法律規定之債權 移轉,該第三⼈為清償後,即得按其限度,居於債權⼈之地 位,逕以⾃⼰名義代位⾏使債權⼈之權利,無待乎債權⼈之再⾏移轉
債權之準占有⼈
最⾼法院42年台上字第288號民事判例;此項準占有⼈如⾮真 正之債權⼈⽽為債務⼈所不知者,債務⼈對於其⼈所為之清 償,仍有清償之效⼒
最⾼法院92年度第1295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三百⼗條第⼆款規定之適⽤,係以受領⼈為債權⼈ 之占有⼈及債務⼈不知其⾮債權⼈為要件。條⽂既不以債務 ⼈無過失為要件,故縱因過失⽽不知,其清償亦屬有效
清償地
最⾼法院69年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往取債務,係指以債務⼈之住所為清償地之債務⽽⾔ …必須債權⼈於清償期屆滿後⾄債務⼈之住所收取時,債務⼈拒絕清償,始負給付遲延之責任
清償期
最⾼法院28年上字第1760號民事判例;未定清償期者,債權⼈得隨時請求清償…此項請求權⾃債權成⽴時即可⾏使 ,依民法第⼀百⼆⼗⼋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債權成 ⽴時起算
代物清償
最⾼法院65年台上字第1300號民事判例;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如僅約定將來應為某他種給付以 代原定給付時,則屬債之標的之變更
最⾼法院52年台上字第3696號民事判例;債權⼈與債務⼈間授受他 種給付時,均須有以他種給付代原定給付之合意,代物清償始 能認為成⽴…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之給付 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新債清償
⾼法院97年台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因清償債務⽽對於債權⼈負擔 新債務者,除當事⼈另有意思表⽰外,若新債務不履⾏時,其 舊債務仍不消滅
新債清償與債之更改
最⾼法院99年台上字第1583號民事判決;按當事⼈為清償舊債務⽽成⽴之新債務,究為舊債務消滅之債之 更改,或舊債務不消滅之新債清償,端視雙⽅有無消滅舊債務之意 思⽽定
最⾼法院104年台上字第771號民事判決;僅發⽣不失同⼀性之債之變更者,亦得 為債之更改,即成⽴新債關係⽽消滅舊債關係
抵銷
最⾼法院67年台上字第1647號民事判例;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 對於原告確有已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
最⾼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5號民事判例;抵銷,係以⼆⼈互負債務,⽽ 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為要件,故得供債務⼈抵 銷之債權,須為對於⾃⼰債權⼈之債權,⽽不得以對於他⼈之債權,對於債權⼈為抵銷
最⾼法院26年渝上字第450號民事判例;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 係指互相抵銷即反於成⽴債務之本旨者⽽⾔
最⾼法院18 年上字第 316 號民事判例;係使得為抵銷之債務,於宜為抵銷時消滅
混同
概說
共通效力
擔保與從權力消滅;第307條
保證債權
消滅時效
第145條特別規定;民法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如抵押 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其抵押權者,其 抵押權消滅
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已支分者為獨立支債
負債字據返還;第30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