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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 Coggle Diagram
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判例們
可分債權與不可分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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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債務
Ø最⾼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在可分債務,債權⼈對各債務⼈只能請求給付其分擔 部分,就超過部分,債務⼈並無清償之義務。若債務⼈ 超過其應分擔部分⽽為清償時,對其他債務⼈⾔,係屬 第三⼈之清償
不可分債務
最⾼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準 ⽤連帶債務之規定,然不可分債務係多數債務⼈以不可 分給付為標的之債務,因其給付為不可分,故各債務⼈ 必須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債務⼈既無從為⼀部給付,債權⼈亦無從請求⼀部給付
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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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連帶債務⼈之⼀⼈消滅時效已完成之情形,如依上開⽅式辦理,則債 權⼈請求他連帶債務⼈履⾏債務,其他連帶債務⼈得向 已受時效利益之債務⼈⾏使求償權,卒⾄發⽣該債務⼈ 不得受時效利益之結果...該債務⼈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仍不免其責任
最⾼法院98年台上字第775號民事判決;準此,連帶債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應分擔部分, 他債務⼈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為給付時,即 應將已罹於消滅時效之債務⼈應分擔之債務額先⾏扣除, 不問該債務⼈是否援⽤時效利益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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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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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106年台上字第2063號民事判決;⼜民法第433 條規定…該條所定之第三⼈因與出租⼈並無租賃關係,故其致租賃物 毀損、滅失,對出租⼈所負之責任為侵權⾏為責任;⾄承租⼈對出租⼈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則為基於租賃契 約所⽣之債務不履⾏責任,兩者應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 關係
連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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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74年台上字第748號民事判例;繼承⼈共同出賣公同共有之遺產,其所取得之價⾦債權 ,仍為公同共有,並⾮連帶債權。公同共有⼈受領公同共 有債權之清償,應共同為之,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之同意 外,無由其中⼀⼈或數⼈單獨受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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