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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 與性有關之犯罪 - Coggle Diagram
強制性交罪
強制
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定義:
學說:
妨害被害人性的意思決定自由權達到一定程度,而可認被害人非出於意願與之性交之手段
Q:判斷標準?(共5說)
利用既存的強制狀態之手段(蔡)
實務: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 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
Q:施用詐術是否可能構成違反意願之方法?
實務:肯定說
兩個問題
Q:與超自然力量(宗教)有關之內容可能構成施用詐術?
學說:
肯定說(王)
判斷是否構成違反意願之方法
1 more item...
否定說(蔡)
實務:肯定說
【宗教脅迫案】、【宗教遊說案】構成違反意願之方法
Q: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將性交行為評價為非性交行為是否仍可能構成違反意願之方法?
實務:否定說
【內診案】不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討論利用權勢性交罪
學說
否定說(蔡)
【內診案】不該當違反意願之方法
1 more item...
肯定說(王)
判斷是否構成違反意願之方法
1 more item...
學說:
肯定說(王)
否定說(蔡)
強暴、脅迫、催眠術:壓迫被害人性的意思決定自由權致無法抗拒(=有選擇權,但趨近於零)程度之手段
Q:以超自然力量(宗教)為惡害內容是否可能構成脅迫?
學說
肯定說
【宗教脅迫案】可能構成脅迫,討論脅迫
討論強制性交罪
否定說
實務
未表態,推測採否定說
【宗教脅迫案】不可能構成脅迫,討論違反意願之方法
性交
與性有關之犯罪
是否該當性交行為或猥褻行為
是
有選擇能力之人:能夠形成意願(在行為人行為當下知道性意涵)之人
來得及選擇
想選YES
最後選了YES乃未違反其意願
不該當
(§221I)
保護法益為幼童身心健全發展的脈絡:
被害人未滿14歲
1 more item...
被害人未滿16歲
1 more item...
保護法益為性自主權的脈絡:繼續討論其他性自主之犯罪
討論
(§228)
想選NO
最後選了YES乃違反其意願
該當
(§221I)
不法加重:被害人未滿14歲
該當
(§222I第2款)
至何種程度可評價為原本想選NO為討論重點
來不及選擇
只能討論
(性騷§15I)
無選擇能力之人:不能夠形成意願(在行為人行為當下不知道性意涵)之人
沒有想選NO或YES
最後選了YES不能定義為違反其意願/未違反其意願
決議:7歲以下之人選了YES一律定義為違反其意願
不該當
(§221I)
討論
(§225)
決議:7歲以下之人一律歸類為不知道性意涵之人
否
只能討論
(性騷§15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