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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学创造性答辩 - Coggle Diagram
电学创造性答辩
寸土必争
- 寸土必争的重要性:
- 区别技术特征直接影响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进行确定的)
- 区别技术特征直接决定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也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 具体在电学领域:
- 对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模块单元,可以从模块单元接收和发出的信号种类、信号内容以及模块单元自身执行的操作、实现的功能等方面进行考虑;
- 对于涉及电路结构的硬件单元,则可以从电路结构、电路包含的元器件以及元器件之间相互连接关系、信号传递关系等方面进行考虑。
- 比对原则:对于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某一个技术手段与本发明技术方案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可以从二者涉及的技术内容、工作原理、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效果以及二者分别与其他相关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等方面进行考虑,只要存在技术上的不同,就不应当认为二者相当。
- 具体做法:代理人应当仔细分析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以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并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所有相当的技术手段进行逐个比对,进而判断审查意见中的认定是否正确
- 寸土必争的法理依据:
- 在三步法中,(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3)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都有可能因为不同的人而存在不同的认定和结论,因此都是带有主观因素的,而唯有(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客观地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特征是否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
- 比对方式可参照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单独对比,由此也可以看出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联系,可将创造性认为是新颖性的进一步延续和升华以及技术创新门槛的进一步提高。
- 由于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客观地单独对比的结果,使得代理人在进行答辩时可以做到寸土必争,因为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是可以有定论的,一般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 审查员惯用手法:
- 在确定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时,故意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发明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相靠近,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认定为相当,从而使得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减少
相关法条
- A22.5: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规定了创造性的判断基础和判断依据)
- A22.1: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规定了创造性是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
- A22.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规定了创造性的定义和判断基准)
法条解析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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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形:
-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 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 由于没有绝对客观的判断标准,在论述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时,只要答辩意见有理有据、科学合理、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尝试进行争辩。
显著的进步
-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对客观)
- 判断结论:
- 只要发明与现有技术存在不同,并且取得了更好的、更积极的技术效果,就可以认为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
- 即使发明的技术效果并没有比现有技术好,甚至才基本能够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只要发明的技术构思不同于现有技术,也可以认为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
- 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对技术效果并没有很严苛的要求。
创造性答辩的基本思路
实践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 实践总结:
- 电学领域几乎不会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电学领域的技术效果均是根据技术方案就可以推导出来的
- 电学领域的技术效果很少有效果数据支持,导致仅根据技术效果很难与现有技术形成强烈的对比
- 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可以比较客观地比较出来
- 在判断非显而易见性时,三步法中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根据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反推,即技术效果只是三步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 因此,在实际答辩过程中,应当是判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占主要地位,应当作为论述创造性的重点,即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
- 审查指南三步法:
-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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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高问题
审查员惯用手法:
- 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一方面可能因为对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有误或者不全面,另一方面可能因为对本发明的创造性的估计偏低,以及可能为了使得后面认定本发明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结论更加合情合理,往往会故意将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起来很没有技术含量、很稀松平常。
- 具体体现:审查意见不会认真地分析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为发明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而比较随意地确定一个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个技术问题并不会与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有太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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