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之行政處分

類似違法的行政處分

僅有瑕疵,尚非違法

不當VA

H未全然合乎所追求之目的或甚至超過其追求之目的

顯然錯誤VA

(行程101 l)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變更之

爭點:顯然錯誤VS違法瑕疵

判斷標準:意思形成有無錯誤

有:違法瑕疵

無:顯然錯誤

違法的行政處分

嗣後違法

為廢止之問題,在CH2-6VA之撤銷與廢止章節詳述

自始違法

VA無效 (111)

概念:該VA具有一定瑕疵,而自始確定不生效力

與VA不存在之比較

概念:VA不存在指VA六要件有不符者

實益

無效之VA:需透過確認訴訟確認之

不存在之VA:不得成為爭訟之客體

現行法(行程111)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VA無效的效果與訴訟上之關係

行程110 lV +行訴6 ll:應先請求H職權確認

爭點

行政罰也算行程111④(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嗎?

於本款未包括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應受行政罰制裁之情形,惟,依行程111⑦重大明顯之瑕疵概括處理

行程111⑥(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搭配行程115思考

違反管轄權效果

土地管轄

事物管轄

專屬(行程111⑥):無效

非專屬(行程115)

仍須為相同處分:毋需撤銷

毋需為相同處分:得撤銷

(行程111⑥):無效

VA得補正(114)

概念:主要是針對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VA,至於違反實體法規足,則無補正之問題

現行法(行程114)

①需經申請始得做成之VA,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②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③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④應參與VA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⑤應參與VA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補正之時點與方式(行程114 ll)

行程114 l ②③④⑤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不須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進入行訴前)

爭點

為何行程114 l ①之補正時點與方式不受限制?

因行程114 l ①是對人民有利之VA

補正時點為何限縮在補正時點為何限縮在行政訴訟前?

因權力分立,進入司法權前補正完

聽證可否如同陳述意見事後補正?

NO!行程102條以下嚴格區分聽証和陳述意見

理由追捕

VA:理由X 救濟:理由A

行程114 l ②:可追捕

VA:理由B 救濟:理由A

訴願79ll :可追捕

行訴125:可追捕
但該追捕理由需滿足1.作成VA時即已存在
2.不改變VA之同一性

職權調查主義

VA之轉換(116)

概念:使一違法VA,朔及既往地轉變成另一個具有相同程序及實質要件,但卻有不同規則內容之「新」合法VA

轉換之定性:(通說)為VA

轉換之要件(行程116)

積極要件

和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

消極要件

違法VA,依行程117條但書規定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轉換不符作成原VA之目的者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行程103事由者,不在此限

不合轉換要件之法律效果

一律歸於無效

VA之得撤銷(117)

詳見ch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