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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之行政處分 - Coggle Diagram
違法之行政處分
類似違法的行政處分
僅有瑕疵,尚非違法
不當VA
H未全然合乎所追求之目的或甚至超過其追求之目的
顯然錯誤VA
(行程101 l)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變更之
爭點:顯然錯誤VS違法瑕疵
判斷標準:意思形成有無錯誤
有:違法瑕疵
無:顯然錯誤
違法的行政處分
嗣後違法
為廢止之問題,在CH2-6VA之撤銷與廢止章節詳述
自始違法
VA無效
(111)
概念:該VA具有一定瑕疵,而自始確定不生效力
與VA不存在之比較
概念:VA不存在指VA六要件有不符者
實益
無效之VA:需透過確認訴訟確認之
不存在之VA:不得成為爭訟之客體
現行法(行程111)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VA無效的效果與訴訟上之關係
行程110 lV +行訴6 ll:應先請求H職權確認
爭點
行政罰也算行程111④(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嗎?
於本款未包括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應受行政罰制裁之情形,惟,依行程111⑦重大明顯之瑕疵概括處理
行程111⑥(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搭配行程115思考
違反管轄權效果
土地管轄
專屬(行程111⑥):無效
非專屬(行程115)
仍須為相同處分:毋需撤銷
毋需為相同處分:得撤銷
事物管轄
(行程111⑥):無效
VA得補正
(114)
概念:主要是針對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VA,至於違反實體法規足,則無補正之問題
現行法(行程114)
①需經申請始得做成之VA,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②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③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④應參與VA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⑤應參與VA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補正之時點與方式(行程114 ll)
行程114 l ②③④⑤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不須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進入行訴前)
爭點
為何行程114 l ①之補正時點與方式不受限制?
因行程114 l ①是對人民有利之VA
補正時點為何限縮在補正時點為何限縮在行政訴訟前?
因權力分立,進入司法權前補正完
聽證可否如同陳述意見事後補正?
NO!行程102條以下嚴格區分聽証和陳述意見
理由追捕
VA:理由X 救濟:理由A
行程114 l ②:可追捕
VA:理由B 救濟:理由A
訴願79ll :可追捕
行訴125:可追捕
但該追捕理由需滿足1.作成VA時即已存在
2.不改變VA之同一性
職權調查主義
VA之轉換
(116)
概念:使一違法VA,朔及既往地轉變成另一個具有相同程序及實質要件,但卻有不同規則內容之「新」合法VA
轉換之定性:(通說)為VA
轉換之要件(行程116)
積極要件
和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
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行程103事由者,不在此限
消極要件
違法VA,依行程117條但書規定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轉換不符作成原VA之目的者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不合轉換要件之法律效果
一律歸於無效
VA之得撤銷
(117)
詳見ch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