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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通知、生效與效力 - Coggle Diagram
行政處分之通知、生效與效力
效力
拘束力
VA產生的效果,相對人因此一VA而負擔義務或享有權利
形式確定力
(形式存續力)
VA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提起救濟被駁回確定/相對人自始即拋棄救濟的機會,此時,VA具有不可爭性
例外:
程序再開
要件(行程128)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有重新程序進行之事由(行程128 I)
有持續效力之VA所根據的事實或法律狀況變更
發現有利的新事實新證據
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於先前程序主張得再開行政程序之事由
需於一定期間內為之(128II)
客觀:法定救濟期間逾五年後不得申請
主觀:知悉後三個月內
具體決定(行程129)
不合乎重開四要件:應駁回
合乎重開四要件,但實體上無理由(認為原處分正當):應駁回
合乎重開四要件,且實體上有理由: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爭點
是否僅限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可程序再開,
法院駁回之形式確定力可否重新再開?
否定說
文義解釋:條文已明文需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程128)
法律制度之分工:已經法院救濟,即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應採取再審
肯定說(多採此)
文義解釋:採列示說,故應包含法院駁回原告訴訟之情形為是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相同事情應相同對待
實務見解
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VA,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依再審謀求救濟
不得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不得依再審謀求救濟
得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所謂發現新證據之時點為何?
(行訴273)實務
判決時已存在
(行程128)實務
VA時已存在
(行程128)學說
不限制存在時點
實質確定力
拘束H
VA一但作成,無正當裡由不可廢棄
正當理由:CH2-6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確認效力
由處分之理由所導出之事實及法律認定,對其他機關之拘束力
通常需有法律明文規定
構成要件效力
其他機關有沒有把VA當成既定的構成要件
對其他H:機關權限分配秩序之尊重
原則:有構成要件效力(不可審查)
例外(可審查)
真正有權限之機關
EX:國稅局核發之地籍資料對地政局無構成要件效力
訴願管轄機關(訴願4)
若非救濟標的(採不告不理),仍不可審查
對法院:權力分立
行政法院
原則:基於權力分立(可審查)
例外:非救濟標的,仍不可審查
其他法院
(普通法院)
原則:(行訴12)有構成要件效力(不可審查)
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無構成要件效力(可審查)
執行力
(VA之自行/自力執行力)
於處分生效時未履行處分之內容或義務時,H得自力強制執行
他力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
法院執行
自力強制執行
H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行執11
行執27
通知與生效
書面之VA
(行程100)生效方法:送達
(行程110)生效時間:達到當事人手中
書面以外之VA
(行程100)生效方法:適當方法
(行程110)生效時間:當事人知悉
一般VA
(行程100)生效方法: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程110)生效時間:最後登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