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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 Coggle Diagram
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
確定期日
約定確定期日 §881-4 I: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
確定原債權之請求權§881-5 I: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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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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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或債務之特定繼受§881-6:
擔保債權或債務之特定繼受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
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
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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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範圍 §881-1 II: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最高限額§881-2: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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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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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擔保債權之範圍§861: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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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物 §862: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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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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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抵押物價值減少之防止: §871
抵押物價值減少之補救(回復): §872§
§871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實行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873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債權清償期屆至後訂立:代物清償 §878/債權清償期屆至前訂立:流抵契約 §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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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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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881: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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