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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 進入司法權之前, 批評:和行程102功能、目的不同,不可互相取代, 批:應是事實與法律 - Coggle Diagram
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
形式合法要件
就管轄權
事物管轄
土地管轄
無管轄權之H對事件管轄,應依職權調查之
就程式
程序之要件
需有相對人之申請
需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
陳述意見
原則:(行程102)限制或剝奪權利處分
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
例外
(行程39)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批評:和行程102功能、目的不同,不可互相取代
聽證時也得以陳述意見
聽證:為更正式的正當法律程序(行程61)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行程10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違反陳處意見之效果
(行程114 l ③)得補正
(行程114 ll)補正之時間點
訴願程序終結前
行政法院起訴前
爭點
拒絕處分
(拒絕H的駁回)算不算限制或剝奪處分?
實務見解
否定說
行程102中的限制或剝奪權利處分是指積極地對人民的自由或既存的權利為限制或剝奪,並不包括消極地駁回人民的請求
學說
肯定說
認為消極駁回與積極干涉並無不同,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相對人過於限縮?
應類推行程55,將範圍擴至利害關係人
一般處分
EX:紅線
按行程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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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可否如同陳述意見事後補正?
NO
:行程102以下嚴格區分聽證與陳述意見
需經其他機關之協力
需經合法組成之委員會協力
有偏頗之虞公務員應行迴避
需經聽證
聽證
原則上都不用
例外(=要聽正)
行程107
法規明文規定
H認為有舉行必要
聽證之效果
影響VA:VA應斟酌聽證結果(行程108 l)
處分應以書面為之(行程108 ll)
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行程109)
就方式
原則上採
方式自由原則
(行程97),若採取書面方式為之,即必須載明
一定事項
(行程96)
一定事項
(行程96)
救濟教示
(行程96⑥)
救濟機關(行程99)
(行程99 l):移送義務
(行程99 ll):視為自始不服
救濟期間(行程98)
告知錯誤並更正
告知救濟期間 > 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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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間 > 告知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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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告知錯誤未更正
一年內(行程98 lll)
記明理由
(行程96②)
未記明理由(行程114 l ②)
可事後補記
無需紀明理由(行程97)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實質合法要件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保留
法律優位
一般原理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明確性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
進入司法權之前
權力分立
批評:和行程102功能、目的不同,不可互相取代
批:應是事實與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