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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上過失 - Coggle Diagram
締約上過失
民法第245條之1
立法理由
當事人為訂立契約而進行準備或商議,即處於相互信賴之特殊關係中,如一方未誠實提供資訊、嚴重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進行締約時應遵守之誠信原則,致他方受損害,
既非侵權行為,亦非債務不履行之範疇,現行法對此未設有賠償責任之規定,有失周延
。
本文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訂約而準備或商議
構成要件
須加害人有行為能力
須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
須侵害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損害賠償請求權
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217條
相對人與有過失
其他相關規定
民法第247條 I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自始無締約意願仍為締約商議
除自始客觀不能外之其他契約無效或不成立的情形
中斷締約
未經他方同意而使用其所知悉或持有他方的秘密
主動惡意告知他方當事人不實資訊
民法第91條
民法第110條
民法第245條之1第1款
告知及說明義務的違反
與
民法第184條 I 後段
競合
與
民法第91條
、
物之瑕疵擔保
等規定競合
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民法第245條之1第2款
保密義務之違反
主觀歸責事由
惡意/故意或重大過失
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
誠實信用原則與先契約義務
民法第245條之1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