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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類型 - Coggle Diagram
契約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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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契約與非典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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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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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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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仍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諾成契約及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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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契約
意思表示合致+標的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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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74條之1:
I: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II: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一時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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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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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8號判決:
按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 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而繼續性供給契約, 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時,民法雖無明文法定終止契約之規定,但對於不履行契約之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將來之給付必感不安,為解決此情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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