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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的方式, 好意施惠關係 - Coggle Diagram
契約成立的方式
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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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賣
要約或要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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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33年永上字第531號民事判例
依普通情形而論,標賣人無以之為要約之意思,應解為要約之引誘,但標賣之表示,如明示與出價最高之投標人訂約者,除別有保留外,則應視為要約,出價最高之投標即為承諾,買賣契約因之成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執⾏法院初無代債務人同時與多數投標人成立數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意思,應認對於不動產所為標賣之真意,係要約之引誘,應買人之投標,始為要約。故強制行程序中之拍賣,如執行法院於拍賣時就應買之出價未為拍定之表示,雙方之意思表示自未合致,即不能認以拍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業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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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關係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間之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而係基於人際交往之情誼或本於善意為基礎者,因當事人間欠缺意思表示存在,而無意思表示之合致,即不得認為成立契約, 雙方間應僅為無契約上拘束力之「好意施惠」關係。判斷其區別之基準,除分別其為有償或無償行為之不同外,並應斟酌交易習慣及當事人利益,基於誠信原則,從施惠人之觀點予以綜合考量後認定之。故非屬契約之「好意施惠」行為,於當事人一方未履行該行為時,受利益之一方並無履行請求權,亦不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