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之變更與移轉

(狹義)債之變更

在不變更債之同一性的基礎上,變更原有債之關係的內容

變更原因

依當事人意思表示(法律行為)

依法律規定

債之變更性質的契約

同時具有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之要素

變更的效力

新、舊債之關係的同一性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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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更改

舊債因新債的成立而被取代、消滅。新舊債務不再具有同一性

債權讓與

當事人主體地位不變

準物權行為

客體

債權之擔保

從屬之權利

未支付的利息

民297

在通知債務人前,若債務人不知有債務人讓與之情事,仍對原來的債權人清償,仍生清償之效力

於讓與人和受讓人間有意思表示合致及讓與合意時發生效力

契約承擔

債權人將其因該債之關係所享有的全部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契約當事人地位,都移轉予第三人,自己退出該債之關係

非經三方當事人合意,不生效力